我心平如秤 不告即不理 很久以前,唸書的時候,學得司法裁判的基本構造:法官採取「不告不理」原則。 與一般人常識不同的是,法官不必要有正義感,需要的是「我心如秤」。法律理論與實務之所以這樣規定,是因為法官要在繫爭的雙方(原告與抗辯,或習稱的被告)中維持公平性。 當有了違反「社會法益」的事件與人的嫌疑時,檢察官代表社會以「原告」的角色追究相關人(抗辯)可能的法律責任。於是,除了有調查等公權力之外,檢察官在偵察與法庭過程中基本上是與抗辯 新成屋處於同一地位的。也因之,在法庭的座位上,是與抗辯平起平坐的。這點,我們在很多電影中都可以看見。 因為在定罪之前,並不確認哪一方是錯的:有可能「抗辯」錯了,也有可能「原告」(檢察官)出錯,因此有「無罪推定」的原則。於是,法官坐在法庭的中央上方,表示法官並不偏袒任何一方,法官是聽訟並逐漸依據法律訓練形成心證。(過去戒嚴時代,檢察官坐在法官的旁邊, 21世紀房屋仲介高高在上,這樣的判決很難稱為公正。) 司法程序與判決,只是「人造理性」(ration)的結論,不是「自然理性」(reason)的展現。「自然理性」是一種上天賦與的直覺,快速但較有可能出錯。「人造理性」,則是透過幾千年所累積下來的經驗與智慧,形成一套嚴謹的手續。遵循這套嚴謹的手續,一步一步來,可以保證司法判決齊一的品質,不至於受到法官各人的喜好干擾。也因此,發展出「程序優於實體」 會場佈置的原則。「人造理性」當然也可能出錯,許多電影也描述著壞人逍遙法外的類似情節。然而,這是法律品管的必要。 法官不能太有正義感,但司法要求檢察官要有正義感,太會參禪拜佛顯然也不適合檢察官。太有正義感的法官可能是個好人,卻不是一位好法官,因為他可能誤判、重判,若一旦發生誤判、重判,就無可挽回。 在這些實踐與理論下,法官即使發現雙方的某一方「有誤」,不能越筆代箸,這是雙方獲得公平審判的前提。要不然 設計裝潢,就會讓法庭形成一種二打一(檢察官+法官vs抗辯,或檢察官vs法官+抗辯),導致了一種不公平的審判雰圍而影響判決的公正性,最終影響司法的貞操。因此,檢察官被賦予的是一種主動的權力,法官,則是一種被動的權力。於是確立了法官「不告不理」的行為準則。 同樣的,基於原告與抗辯平等的立場,檢察官全程緊盯律師與抗辯的談話,也等於是「原告監視被告」,讓抗辯處於鐵輸的挨打的局面,其不公平連小學生都知道。這不是針對任何個人,這是法 住商房屋律系在教的基本概念而已。任何一位法律工作者都一定了然於胸。 葉案 法官另告發扁珍8人 ■自由(2008.12.05) 〔記者楊國文、林慶川、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台北地院合議庭昨認定陳水扁、吳淑珍、陳致中、黃睿靚、葉盛茂、吳澧培、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處長周有義、承辦人鄒求強等八人也涉九十五年澤西島洗錢洩密、圖利等罪,主動告發移送台北地檢署。 本案也是司法實務中,法院主動將多名證人直接認定為被告加以告發的首例;扁與陳致中夫婦、吳澧培原本都是本案證人。 21世紀房屋仲介 至於北檢方面,過去收到具狀或函文告發,會立即分案,但本案合議庭將告發內容載明判決書中,故檢方收到判決書後,再視情況決定何時分案處理。 吳澧培本案中也被法官告發,合議庭的見解是,陳水扁為隱匿不法所得,才將未被查扣的一百九十一萬美金匯給吳,吳還提醒每筆最好不超過五十萬美金防止被盯上,且相關款項八個月未動用,顯係非扁所謂用於國際外交,而是吳涉嫌協助扁家洗錢。 至於周有義與鄒求強被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,是認為洗錢防制中心公文機密等級都是「密」級,不應將開曼群島洗 房屋二胎錢公文核定為「極機密」等級。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dec/5/today-p8.htm 圖利認定 看二審支不支持 ■聯合(2008.12.05) 承辦葉盛茂的台北地院合議庭下重手,改判葉沒被北檢起訴的圖利重罪,可說魄力十足。不過,判決書中對洗錢重大犯罪的前提、洗錢事實的認定,未清楚說明;對圖利罪「獲得利益」的判定也引起法界議論,判決結果能否獲得二審支持,還待考驗。 洗錢的犯罪構成前提是掩飾、隱匿自己或他人「重大犯罪」所得財物,對此前提事實,判決書在最後量刑時提到,「總統貪瀆是國家 酒肉朋友最大的貪汙犯罪」等等,不過,卻未清楚論述究竟前總統陳水扁如何貪瀆,而以一些不確定的字眼帶過。 比如說,合議庭指扁家於澤西島帳戶中有一千六百萬美元,其中「可能」有部分係國務機要費之犯罪所得。雖說扁家在海外有鉅款令人懷疑,但如何推斷其中包含有扁家詐領的國務機要費?從判決中看不到任何有關的實質證據。 又如合議庭認定扁家海外資金由一千六百萬元增至二千一百萬元,與扁家人收入天差地別,且不顧手續繁瑣及匯差損失,短期大筆在自家人戶頭內進出,「足堪認係為了躲避追查」,這與合議認定其中的五百萬元為重大不法犯罪 濾桶所得,證據同樣顯得薄弱。 另合議庭認定,因葉盛茂的通報,使陳水扁可以將漏未被凍結的一百九十一萬餘美元匯給吳澧培洗錢,並認為這筆錢構成葉盛茂圖利的事實。 但圖利要件是「因而獲得不法利益」,如果一百九十一萬美元是貪汙款,將來會在貪汙案中被追繳;如果不是,扁家即未獲得不法利益,這和錢目前有無被凍結無關,也就沒有所謂「獲得免遭凍結的利益」。 http://www.udn.com/2008/12/5/NEWS/NATIONAL/NATS1/4630580.shtml  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找房子  .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rdjku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