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晚報訊(記者 李文姬) 廣州男子張廣紅去年在微博上發佈“狼牙山五壯士”欺壓當地村民等內容,受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。張廣紅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判決撤銷上述處罰決定房屋出租並要求賠償。昨日上午,廣州越秀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,駁回張廣紅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  2013年8月27日,原告張廣紅在家中,代償使用筆記本電腦在微博上發佈一篇微博,內容為:“拍‘狼牙山五壯士’電影,編劇去當地瞭解實情,村民說:這5人只不過是散兵游勇土八路,來村裡後要吃要喝,稍不如意就打人。村民們也不敢惹……”。至2013年8月29日止,該條微博內容被轉發2000多次,評論300多條。
  越秀區公安分局依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定,對張廣紅處以行政拘留7日,並收繳其筆記本電腦一臺。張廣紅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,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覆議。該局於2013年10月30日作出決定,維持越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。張廣usb紅仍不服,訴至法院。
  張廣紅提出“狼牙山五壯士”的微博源自他處,內容已傳播多年,並新成屋非其原創,即使內容失實也不是他本人虛構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張廣紅的行為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,擾亂了公共秩序,越秀區公安分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房屋二胎相關規定。關於原告訴求撤銷該處罰決定併發還電腦及賠償的理由不充分,駁回原告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。
  宣判後,張廣紅表示不服,提出上訴。張廣紅的代理律師葛永喜認為,法院在判決書中迴避了關鍵問題的說理分析:上述言論是否會擾亂公關秩序;如何擾亂,擾亂的危害後果是什麼。整理 李文姬
  據《南方都市報》今日報道  (原標題:“五壯士微博案”發貼者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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